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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說明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

本專區僅提供交通違規檢舉
其他陳情惠請多加利用「 新竹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 民意信箱「另開新視窗」」或「1999 專線」

交通違規檢舉專區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作業流程
一、為提供、整合民眾便捷的交通違規檢舉管道、有效管考案件處理情形、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於增設 「線上檢舉交通違規專區」,歡迎多加使用;如您 未申請不同意留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請下載 「親自或書面郵寄檢舉表格 (ODT「另開新視窗」PDF「另開新視窗」),填妥各欄資料後,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光碟片), 親送郵寄至 30044 新竹市北區北大路 218 號 3 樓(新竹市交通警察隊)即可,經本局交通權責單位檢視及審核無訛後,將有專人自系統後臺建案分派處理 (為符合政府節能減紙政策,將不寄送書面答覆)。
二、本局民眾檢舉系統已新增【姓名、身分證字號、電子郵件綁定一次性驗證】功能(無需1案1驗證),以減少郵件寄送量,為確保您的電子信箱未遭他人冒用,確實可收到本局回信,請您務必點選系統自動寄送之「確認信」,完成確認後,我們將儘速依序處理您的來信。未經您確認的信件,或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查證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本局除不予受理外;如涉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部分,將依法移送。
三、本局各單位處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處理期限自民眾檢舉日之翌日起 30個工作日為原則,經審核後回復檢舉人予以結案(除天然災害致宣布停止上班之日數扣除外,其餘不得扣除)。回復處理結果說明如下:
(一)回覆信如顯示案號:C2024063000001 已舉發』字樣表示:您所檢舉之違規車輛及事實,經本局交通權責單位檢視及審核無訛,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
(二)回覆信如顯示案號:C2024063000002 不予舉發』字樣表示:您所檢舉之違規車輛及事實,經本局交通權責單位檢視及審核結果,可能因為違規行為已逾7日、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等原因,不予舉發
四、由於系統限制及資訊安全考量,本專區提供 80 MB 的圖檔上傳總容量,同一違規行為照片建議 2 張以上;如您係以影片檢舉交通違規,請您擷取檢舉之違規片段即可,以避免影片容量過大無法上傳。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增)訂,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自113年6月30日起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規定,非屬違反本條例所列之行為者,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即無法受理113年6月29日以前,非屬前揭條例所列舉行為之案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第1項: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動態違規項目:
1.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
2.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3.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4.未戴安全帽、汽車駕駛人手持行動電話。
5.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使用車道、變換車道、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超車或跨行車道、使用路肩、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禁行路段、連續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向車外丟棄物品、人員、車輛、動力機械違規進入高、快速公路、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機違規行駛。
6.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
7.危險駕駛(蛇行、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於車道驟然暫停、二車以上競駛競技)。
8.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車不讓人、車不讓視障者。
9.逆向行駛、跨越車道逆向、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行駛人行道、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10.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11.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12.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占用自行車專用道、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13.違規超車。
14.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15.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16.違規迴車。
17.闖紅燈、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
18.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
19.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如紅燈越線、汽車占用機車停等區)。
(二)靜態違規項目:
1.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臨時停車。(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
2.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3.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
4.於身心障礙專用車位違規停車及違規併排停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 有本條例第7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第22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一、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逕行舉發之 。
二、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第23條 民眾依第20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不予舉發: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檢舉人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違規日期、時間、地點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
四、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檢舉動態違規車輛者,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影像為憑,俾免爭議。
(二)檢舉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含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確認車輛停車狀態)。
五、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備註欄:
一、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本專區案件均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處理期程30天左右:作業過程中尚包括資料整理、違規事實認證、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等期程)。
二、員警處理檢舉案件係個案審核,每一檢舉案件均有其案號及相對應承辦員警,而員警亦僅依單一案件所附資料審查,故同一規事實及採證資料請於單一檢舉案件敘明上傳。
三、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四、案內如非屬「新竹市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高速公路、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等),惠請逕向該該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連絡(各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頁查詢—按我查詢),或洽詢本局交通警察隊 (03)5250382,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必勾)
我已閱讀並同意新竹市警察局【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服務條款】暨相關【隱私權政策】經確認填寫資料皆為真實,若相關資料經查證為不實或偽造之違法行為,願負起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